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基金,培育投资于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支持,扶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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