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和公用事业领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民营经济组织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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