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项目投资。除国家规定必须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允许民营资本控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