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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