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一)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发展;
(二)民营经济组织规模升级;
(三)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民营经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