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九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九条 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经济组织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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