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与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