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引导、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股权融资、融资租赁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融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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