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