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宣传,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