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民营经济组织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