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融资服务、法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相关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界人士成立创业指导专家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公益性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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