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有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为民营经济组织查询和享受有关政策提供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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