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做好民营经济组织发展用地选址工作。对符合相关规划和产业用地政策的民营经济组织项目用地,鼓励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工业旅游等,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建设时序,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弹性出让或者以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规划、安全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空间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
对民营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弹性出让或者以租赁方式供地;对于用地需求面积较大或者分期建设的民营经济组织工业用地,允许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的要求,预留发展用地。
民营经济组织需要扩大生产性用房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工业、工矿仓储用地进行建设,在符合规划、安全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建筑物进行加层、改造或者建设地下空间的,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土地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