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培养,组织开展民营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引进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经济组织就业。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引进优秀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为民营经济组织培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