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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