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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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合理有效循环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
第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节约...
第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
第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提高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的科学性...
第六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农村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城市公共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家庭使用节水产品,一水多...
第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
第十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
第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
第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户...
第十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用水需求、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等,制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限制开...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节约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鼓励分质用水,支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
第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发展节水高效农业,保障水...
第十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增加有效水源;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
第十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工业冷却水、冷凝水应...
第二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器具名录”以及“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高耗...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
第二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三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对内部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维护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漏损率。
第二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四条 鼓励非居民用水户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纠正用水浪费问题。
第二十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餐饮、水上娱乐、宾馆以及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采用节水技...
第二十六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产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节水奖励补贴制度,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扶持等方式予以扶...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使用非...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保护河流、湖...
第三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并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工业集聚区、化工园...
第三十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二条 再生水价格应当低于自来水价格,具体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三条 再生水的管道、水箱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不得连接。
公共场所的再生水出水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四条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再生水...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再生水经营单位输供再生水应当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
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建设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设施,科学开发利用海水资源,减少常规水使用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民用水户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工业冷却水、冷凝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第四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第四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四十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居民用水户对内部供水管网、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
第四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生产的再生水水质不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第四十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擅自停供再生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
第四十六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