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生产的再生水水质不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