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而使用自来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