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对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当,造成水资源浪费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