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工业冷却水、冷凝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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