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