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民用水户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