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五条 再生水经营单位输供再生水应当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因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