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三条 再生水的管道、水箱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不得连接。公共场所的再生水出水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