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四条 再生水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工艺,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