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
(二)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
(四)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
(五)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
(一)工业集聚区、化工园区等;
(二)火电、钢铁、石油、化工、造纸等高耗水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公共机构;
(四)餐饮、水上娱乐、宾馆等单位;
(五)洗浴、洗车、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