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加强再生水利用,并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从事再生水经营,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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