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保护河流、湖泊、湿地等的原貌;城市广场、硬化路面应当使用透水建材铺装,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地表水径流控制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地表水径流控制设施,实行雨污分流,提高雨水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