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四章 非常规水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对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使用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提高用水效能。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的,应当使用非常规水,不得使用自来水。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景观用水、生态湿地等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的,应当使用非常规水,不得使用自来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