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水经营单位擅自停供再生水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