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