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约用水农业设施和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增加有效水源;加强农业灌溉管理,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限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节约水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