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合理调整农业种植结构,转变农业用水方式,发展节水高效农业,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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