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 居民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鼓励采用节水型器具,不得将生活用水用于生产、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