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工业冷却水、冷凝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