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三章 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定期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
(一)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强化信息化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定期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