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水资源现状等,确定非居民用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