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四条 因水资源紧缺无法满足正常供水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必要时,也可以限制居民用水户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