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三)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其他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
(一)水资源短缺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山东省淘汰名录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
(三)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适宜使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
(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五)其他需核减用水计划指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