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行业用水定额,结合本市生产生活实际,制定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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