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城市公共用水实行居民用水户和非居民用水户分类管理。
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家庭使用节水产品,一水多用。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坚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鼓励家庭使用节水产品,一水多用。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坚持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水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