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