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对浪费水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