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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