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条 市、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岛上建筑风格、园林绿化、景观照明、街道界面、户外广告等,优化人居环境,保持岛上风貌,维护生态平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