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九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自然岸线,保持芝罘岛岛屿形状和风貌,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等破坏生态的活动,禁止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维护芝罘岛与周边岛屿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