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芝罘岛的建设应当对土地资源、水资源以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