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减少芝罘岛工业用地规模。支持岛上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