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沿海防护林,不得擅自缩小林地面积;拆除沿海防护林地内违章建筑物,及时补种苗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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