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严格保护芝罘岛沿海防护林,不得擅自缩小林地面积;拆除沿海防护林地内违章建筑物,及时补种苗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